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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关系

作者:; 时间:2017-03-28 13:49:16

一、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关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三)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区别: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不是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的适用方式。二者有以下不同之处:

1、 举证责任的分配

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

(民法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民诉的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2、过错的轻重对损害责任承担的影响

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

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3、受害人的过错对损害责任承担的影响

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那些情形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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