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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三项权利】

作者:; 时间:2019-05-15 09:35:05

【离婚诉讼中三项权利】
(1)生活困难帮助权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2)经济补偿权
《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主体:无过错方诉过错方
☞事由:①重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程序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条件
①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时限:无过错方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
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④当事人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1年内”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但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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