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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方已受刑事处罚,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

    作者:; 时间:2022-12-29 11:14:55

    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案例选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注意事项有哪些?

    2013年8月,在北京市密云县,A公司的司机甲驾驶重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乙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丙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重型普通货车左后侧与轻型普通货车左前侧解除,重型普通货车右前部与电动三轮车后部接触,造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丙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2014年4月,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邢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甲已受刑事处罚,对受害人在精神上已是慰藉,故法院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注意事项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交通事故不幸造成当事人死亡,受害方可出具《刑事谅解书》减轻或者免去肇事方刑事责任。

    3、交通事故不幸造成当事人死亡,肇事方应承担刑事责任且已受刑事处罚的,受害方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将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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